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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個人銀行卡盈利,你可能構成“幫信罪”

幫信罪全程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?shù)燃夹g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。
“幫信罪”有哪些類型?

收購、出售、出租“兩卡”的行為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。什么是“兩卡”?就是指銀行卡和手機卡,其中,手機卡包括通信運營商、虛擬運營商的各類手機卡及物聯(lián)網卡,銀行卡包括各商業(yè)銀行的個人銀行卡、單位銀行賬戶及結算卡,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,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。
此外,“幫信罪”還有很多行為類型,比如提供或操作“GOIP”“貓池”“多卡寶”等設備,為電詐團伙搭建遠程“機房”;利用社交媒體賬號等方式為電詐團伙推廣引流;為網絡犯罪分子制作、封裝、維護非法軟件;職業(yè)“碼農”團伙依附非法平臺瘋狂“跑分”等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(guī)定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?shù)燃夹g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有前兩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【法官提示】
不要出租、出借、出售自己的銀行卡、手機卡和各種第三方支付、社交媒體賬號,切勿充當犯罪分子的“工具人”。
(來源:宣威市人民法院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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